2007-06-20

需要击碎的是一个违法犯罪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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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案:需要击碎的是一个违法犯罪利益链

常凯(2007年06月19日 第一财经日报)

山西黑砖窑案的实质是劳动领域的系列刑事犯罪,是涉嫌拐卖儿童(或拐卖
人口)罪、非法拘禁罪、人身伤害罪和强迫劳动罪的复合型犯罪,已经远远
超出了非法使用劳工的范畴

  自被媒体揭露出来后,山西黑砖窑强制劳工事件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
的声讨和关注。

性质:劳动领域的刑事犯罪

  就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山西黑砖窑案有着一张清晰的犯罪网络。在营利的
动因下,拐骗劳工(包括童工和智障者)—黑包工头—黑窑主—纵容包庇者,形
成了一张利益相关、分工明晰的巨大犯罪网络。没有这张网络,不可能形成目前
这样一种大范围长期存在的恶性犯罪。

  一开始,这张网络就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山西黑砖窑案的实质是劳动领域的
系列刑事犯罪,是涉嫌拐卖儿童(或拐卖人口)罪、非法拘禁罪、人身伤害罪和
强迫劳动罪的复合型犯罪,已经远远超出了非法使用劳工的范畴。

  这种犯罪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系列犯罪,是我国社会进入市
场经济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和犯罪现象,它的重要特点就是资本与权力
结合在劳动过程中通过控制和奴役劳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有些媒体称这些被强制劳动的人为“包身工”,其实,在性质上这要比“包
身工”恶劣得多。尽管“包身工”的劳动强度很大、待遇很低,但 “包身工”是
双方通过契约形成的用工形式,是劳雇双方都认可的。而山西黑砖窑案的劳工却
是被骗来的,没有任何自由,生命健康等人的最基本权利没有任何保障。它甚至
都不是资本主义早期的一种对工人的压榨“血汗工厂”,因为即使在这一类的工
厂中,工人还是享有自由的,而黑砖窑则已经倒退到奴隶社会的奴工或奴役。更
为骇人听闻的是,这些奴工或奴役竟然有相当部分是一些未成年人和儿童。

  从这一点来看,将这一事件简单地说成是非法用工,显然是不合适的。非法
用工不涉及人身伤害,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这起事件已经倒退到突破了
人类文明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在现代社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确实令人震惊


  更难以想象的是,它并不是个别现象。在河南等地,有几百个家长都说自己
的孩子不见了,他们自发结伴到山西黑砖窑寻救自己的孩子。而仅山西南部的几
个县,便有数百个此类的砖窑,几乎都是同一类型的用工方式和劳动方式,这个
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引起整个公安部门的关注。

不能仅局限在非法用工和工资赔付上

  按照山西省有关部门制定出的赔偿方案,每位被强制劳工将获得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每月约470元)三倍的赔偿。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赔偿仅仅涉及
劳动工资补偿或赔偿问题,是按照《劳动法》应该给予的。但关于非法拘禁、人
身伤害等民事赔偿权利都没有涉及,拐骗劳工者、黑包工头、黑窑主以及背后的
纵容包庇势力也应受到应有处罚,他们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对于劳工
和童工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将受害者遣送回家的做法也是有问题的。出了这么大的事,简单地赔付点
工资,将受害者遣送回去,找不着人,这或许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掩饰问题,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恰当的做法是应该尽可能让这些受害者留下来,充分地
调查取证,为下一阶段事态的妥善解决准备条件。

  在处理黑砖窑事件上,不能仅仅局限在非法用工和工资赔付上,还应涉及刑
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这不仅是当事人的个人问题,更是一个政府责任问题


  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当地责任人,包括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有勇
气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个积极的做法是由公诉
机关提起公诉,不要等到由当事人单独提起。

  首先是黑窑主和包工头是直接相关者,他们必须要承担责任。黑窑主和包工
头是一个利益链,黑窑主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各种关系开了这些黑砖窑厂,他们雇
用包工头通过非法手段为他们敛财,纵容支持包工头对劳工和童工施暴,涉嫌共
同犯罪,当然难逃其责。

  再有,没有其背后的一些“保护伞”,仅凭这些黑窑主和包工头是绝对做不
到这一点的。这种现象以前在其他一些地方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它与我国整个法
制环境,与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基本责任都是直接相关的。所
以,更深层次的治理是要对产生这种罪恶现象的社会环境进行根治。

  这是一个利益链,是一个违法犯罪的产业链。目前,相关部门和一些媒体仅
仅是将这一事件的认定停留在非法用工上,涉嫌违反《劳动法》上,这是远远不
够的。

  基于这点,我认为公安和监察机关应该尽早介入。不仅要追究拐骗儿童者、
黑窑主和包工头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

反思政府相关部门的缺位

  应该说,在处理山西黑砖窑非法强制使用劳工问题上,中央的态度很坚决、
很明确。但是,这样一个恶性事件如此大面积地长期存在,为什么总是先由媒体
揭露,中央批示之后才得以被整治?此前,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又采取了哪些措施
呢?仅仅是说不知道似乎很难讲得过去,也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在先前的相关报道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些地方权力部门与这些黑恶
势力纠集在一起。这些窑厂并不是建在深山老林,而是就在村边路旁,就发生在
我们的身边。可以这么讲,这些黑恶势力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一个非常重要的
条件就是与有关部门或官员相勾结,织就了一张利益相关的网络。这与当地有关
部门的缺位以及一些官员的失职、渎职,甚至共同犯罪分不开。

  除了有些官员或部门从中受贿,获取直接利益外,一种不正常的导向也助长
了这种现象的蔓延。近些年,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追求 GDP,对一些非
法用工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甚至对犯罪现象长期不闻不问,客观上形成
了一张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助长了这种歪风邪气。而这种“保护伞”一旦形
成,拆除起来则极为复杂,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其中暗布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纠
葛。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似乎劳动领域就没有犯罪行为,只有执行
得好与不好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是对雇主的保护过多,对劳工的
权利被侵害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以牺牲劳工权益来追求经济效益。山西黑砖
窑完全通过对人的劳动力(甚至童工和智障者)进行剥夺,惯性地都采取这种非
人道的违法犯罪手段来赚钱聚财,这与有关部门的这种错误的指导思想是分不开
的。

  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一种在劳动领域的系列刑事犯罪。是市场经济中所面临
的一个新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劳动刑法来解决劳动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的研究和立法都很薄弱的,对于这个新问题,亟须从法律上给
予解决。山西黑砖窑事件作为极为恶劣的劳动刑事犯罪案件,决不能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一个性质如此恶劣的犯罪现象长期存在,有关部门怎么可能会没有责任?像
这类事件,仅仅处理到乡镇支书这一级就万事大吉了吗?相关的如劳动监察、工
商、公安等部门以及我们的各级工会组织,相应地应承担什么责任?什么人应对
此事件负责,都应该有一个明晰的界定。也就是刚才所说的,或者失职、或者渎
职、或者共同犯罪,一定要弄清楚,但是必须要有相关部门及人员为此承担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报记者柯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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